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合作小组根据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发布了关于与将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相关的义务的信息表。该表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法案,规定了将设备投放市场的管理要求,旨在协助解释要求。让我们来看看!
合格评定
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以证明符合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RED)第3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评估还必须考虑合理可预见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无线电设备能够采用不同的配置,则合格评定必须确认无线电设备是否确实满足所有配置的基本要求[1]。
制造商必须通过符合性评估途径之一来证明合规性:
内部生产控制——在RED附件II中规定;
欧盟型式检验,然后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性——在RED的附件III中设置;
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合规性——在RED的附件IV中有所规定。
如果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协调标准尚未应用、部分应用或确实存在,则必须应用附件III和附件IV中描述的合规路径。
进口商必须确保制造商采取了适当的合格评定途径。
只有在证明符合性后,制造商才能制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贴上CE标志。
技术文档
制造商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制定技术文件(TD),并在投放市场后保存10年。其内容在附件V中有描述,但它必须始终包括对风险的分析和评估。TD必须不断更新。
进口商还必须在投放市场后保留一份符合性声明的副本,有效期为10年,以供当局要求时使用。
欧盟符合性声明
宣言的结构和要素可以在 RED 的附件六中找到。如果产品受更多欧盟法规的约束,要求欧盟符合性声明,则单个欧盟符合性声明必须列出所有相关的欧盟法规 [6]。它也可以是包含所有个人声明的档案的形式。
制造商必须确保每件产品都附有:
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
一份简化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包含带有声明全文的互联网地址以及附件VII中列出的所有要素。
进口商和分销商还应检查无线电设备是否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
无线电设备的识别和可追溯性
无线电设备必须在其上或在无线电设备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的情况下、在其包装上或在无线电设备随附的文件中注明:
类型、批号/序列号或其他用于识别的元素;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到他们的邮政地址;
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系到他们的邮政地址。
CE标志和NB标识号
CE标志必须明显、清晰且不可磨灭地贴在以下两者上:
产品或其铭牌(除非由于产品的性质而无法实现);
包装。
CE 标志的高度为5毫米,第19条中详述了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采用的合格评定路径是附件IV中的路径,则CE标志后面应有指定机构的标识号进行测试。
说明和安全信息
说明和安全信息必须清晰易懂并符合产品的预期用途。如果产品受到限制,则必须在包装中注明限制,并且必须在随附文件中以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提供有关限制类型的其他信息。
如果无线电设备故意发射无线电波,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其运作的频段;
在其运行的频带中传输的最大射频功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