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92/42/EEC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燃烧的热水锅炉的效率要求(BED锅炉能效指令)
1.该指令属于SAVE计划,该计划涉及促进共同体能源效率,确定了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不低于4 kW且不超过4 kW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的效率要求。
2.就本指令而言:
锅炉:锅炉燃烧器组合单元,设计用于将燃烧释放的热量传递给水,
锅炉器具,
设计有燃烧器的锅炉主体,
燃烧器设计安装在锅炉体上,
有效额定输出(以kW表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热量输出,在连续运行期间可交付,同时符合制造商指示的有效效率,
有效效率(以%表示):传递给锅炉水的热量输出与恒定燃料压力下的净热值与每单位时间燃料量表示的消耗量之间的比率,
部分负荷(以%表示):锅炉有效输出间歇运行或输出低于有效额定输出与有效额定输出相同的比率;
锅炉水的平均温度:锅炉入口和出口的水温平均值,
标准锅炉:可以通过设计限制平均水温的锅炉,
供暖锅炉:一种锅炉,设计用于供应中央供暖系统,安装在壁炉凹槽中,作为锅炉/燃气火灾组合的一部分,
低温锅炉:锅炉可连续工作,供水温度为35至40℃,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冷凝,包括使用液体燃料的冷凝锅炉,
燃气冷凝锅炉:设计用于永久冷凝燃烧气体中大部分水蒸气的锅炉,
安装在生活空间中的锅炉:有效额定输出功率小于37kW的锅炉,设计用于通过从壳体中排出热量来为安装它的生活空间提供热量。开放式膨胀室,利用重力循环供应热水;这种锅炉应在其外壳上明确指出必须安装在生活空间内。
以下内容不包括在本指令中:
能够被不同燃料(包括固体燃料)燃烧的热水锅炉,
即时制备热水的设备,
设计用燃料燃烧的锅炉,其性能与通常销售的液体和气体燃料(工业废气,沼气等)的性质明显不同,
炊具和器具主要用于加热安装场所,作为辅助功能,为集中供热和卫生热水供应热水,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6千瓦的电器,采用重力循环,专为生产储存的卫生热水而设计,
一次性制造的锅炉。
热水锅炉CE认证适用于希望在欧洲销售其设备的热水锅炉的任何制造商和分销商。 一旦满足要求,制造商可以申请CE认证,这是一种必要的贸易护照,允许您将热水锅炉产品放在欧洲市场上销售。